第一條 為貫徹“預防為主”和“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方針,防止微波輻射,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科研和國防建設的發展,以適應四個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只限于四機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內試行。
第三條 設計微波設備時,應積極采用先進技術盡量減少漏能;選擇整機調試場、雷達發射站廠址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必須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發動群眾,認真監督本標準的試行。
第五條 本標準由浙江大學湖濱校區負責解釋。
第六條 在調試、使用、研制微波設備的工作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使其操作位和經常觀察點的功率密度達到本標準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工作人員操作位的微波輻射容許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一日八小時連續幅射時,不應超過38微瓦/平方厘米
(2)短時間間斷輻射及一天超過八小時輻射時,一日總計量不超過300微瓦時/平方厘米;
(3)由于特殊情況,需要在大于1毫瓦/平方厘米環境工作時,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但日劑量不得超過300微瓦時/平方厘米。一般不容許在超過5毫瓦/平方厘米輻射環境下工作。
第八條 微波設備出廠前,生產部門必須進行漏能鑒定。距設備外殼5厘米處,漏能值不得超過1毫瓦/平方厘米。
附件:微波輻射測量方法
(一)微波輻射測量單位以功率密度表示(即毫瓦/平方厘米或微瓦/平方厘米)。對于一日輻射八小時以上或短時間間斷輻射,應以微瓦&·時/平方厘米為單位計算輻射劑量。(毫瓦/平方厘米×小時=毫瓦&·小時/平方厘米)
(二)測量使用儀器,應符合國家標準。在國家未頒布統一標準前,要求使用儀器需經標準場法和標準天線法二種定標校正吻合的微波漏能測試儀。
(三)微波輻射測量主要在工作人員各作業點分別進行,以觀察了解工人工作時所受微波輻射強度。測量高度一般以工作人員胸部為代表(特殊需要時再仔細分別測定頭胸膝等部位)。
(四)為監測微波設備漏能情況及探索工作地點微波輻射源時,應距離微波設備5厘米處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