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無函[2007]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局)、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
為適應無線對講機技術發展的需要,充分利用頻譜資源,現發布《數字對講機設備無線射頻技術指標要求》(見附件)(以下簡稱《技術指標要求》),具體通知如下:
一、《技術指標要求》適用于137.000-167.000MHz、403.000-425.000MHz和915-917MHz頻段。
二、以上頻段的頻率規劃和指配權限仍按原文件規定要求執行,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仍按照25KHz信道間隔指配頻率。
三、新增加的12.5KHz和6.25KHz信道配置,由獲得頻率的合法用戶在25KHz信道內自行選擇使用。原模擬對講機系統設備合法頻率用戶,既可繼續使用25KHz信道間隔的模擬對講機系統設備,也可將模擬系統設備升級或更換為2信道12.5KHz或4信道6.25KHz間隔的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
四、在原模擬合法頻率用戶過渡為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后,須按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規和規章到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臺審批手續,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需為其更換無線電電臺執照。
五、生產和進口的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在投入使用前,須獲得信息產業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特此通知。
附件: 《數字對講機系統設備無線射頻技術指標》(試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辦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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