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化機構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于2008年修訂了CISPR 14-1 5.0版(2005年11月)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以及類似器具的要求。CISPR已在CISPR 14-1 5.0版1號修正案(2008年11月)1中公布了修訂要求。
CISPR 14-1 5.0版(2005年11月)作為隸屬EMC指令2的歐洲協調標準EN 55014-1 (2006年12月),將于2009年9月1日起強制成為符合性聲明的標準。
EN55014-1/A1(2009年5月1日)中公布了CISPR 14-1的1號修正案,歐洲委員會已將其定為“候選協調標準”3,但未在歐盟官方公報(OJEU 2009年6月5日)上公布。因此該修正案暫不可稱為協調標準。
修正案的撤銷日4為2012年5月1日,此后該修正案將強制執行,而歐盟官方公報(OJEU)的EMC指令的協調標準清單中也將列明該標準。
新版修正案將變更和增加測試方法和限值。
以下概括了主要的變更和增加:
輻射干擾的測量頻率范圍應為30 MHz至1 000 MHz,該范圍過去僅適用于先前版本的玩具要求,現適用于以下產品:
當制造商未選擇吸收鉗測量時(30 MHz至300 MHz),適用于電源供電裝置
電池供電裝置(例如手提式工具)
某類玩具
通常使用OATS5或SAC6測試方法測量輻射,這些方法的限值和以往一樣沒有變更。除這些測試方法以外,也可根據產品需要,采用FAR7 或橫向電磁(TEM)-波導測試方法。在該產品標準中,首次引進FAR測試方法進行符合性測量。
電池供電裝置的輻射測量必須采用30 MHz至1000 MHz的頻率范圍。
干擾功率測量:引進界限線測量干擾功率。0至10 dB的界限值適用于頻率范圍為200至300 MHz的測量。如果無法達到界限值,則需另外進行300 MHz至1 000 MHz的輻射測量。此時,應同時滿足吸收鉗限制和輻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