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無〔2010〕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局(辦公室),相關單位:
為適應和促進國際移動通信(以下簡稱IMT)在我國的應用和發展,滿足現階段時分雙工(以下簡稱TDD)方式的IMT系統對頻率資源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參考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結合我國無線電頻譜使用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國2.6吉赫茲(GHz)頻段TDD方式的IMT系統頻率規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6GHz頻段TDD方式的IMT系統工作頻段:2570-2620MHz(含保護頻帶)。
二、上述頻段作為IMT頻段,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管理。具體頻率使用、臺站設置及相關技術要求等管理規定另行制定和發布。
三、自發文之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2500-2690MHz頻段內停止指配頻率和審批新設無線電臺站,現有無線電臺站所使用的頻率到期后不再延期。
四、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上述頻段的無線電監測,如發現有對IMT系統的無線電干擾,應根據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及時和妥善處理,保證該頻段IMT系統的平穩部署。
五、2500-2690MHz內其它他頻段的后續頻率規劃,視IMT技術(TDD、FDD)發展及市場情況確定。
以往有關管理規定中,凡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要求為準。
二О一О年九月二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局(辦公室),相關單位:
為適應和促進國際移動通信(以下簡稱IMT)在我國的應用和發展,滿足現階段時分雙工(以下簡稱TDD)方式的IMT系統對頻率資源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參考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結合我國無線電頻譜使用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國2.6吉赫茲(GHz)頻段TDD方式的IMT系統頻率規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6GHz頻段TDD方式的IMT系統工作頻段:2570-2620MHz(含保護頻帶)。
二、上述頻段作為IMT頻段,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管理。具體頻率使用、臺站設置及相關技術要求等管理規定另行制定和發布。
三、自發文之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2500-2690MHz頻段內停止指配頻率和審批新設無線電臺站,現有無線電臺站所使用的頻率到期后不再延期。
四、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上述頻段的無線電監測,如發現有對IMT系統的無線電干擾,應根據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及時和妥善處理,保證該頻段IMT系統的平穩部署。
五、2500-2690MHz內其它他頻段的后續頻率規劃,視IMT技術(TDD、FDD)發展及市場情況確定。
以往有關管理規定中,凡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要求為準。
二О一О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