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國車輛的道路行車安全,滿足汽車電子設備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推動無線電新技術的應用,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頻譜資源使用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正式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548號),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2〕548號
為提高我國車輛的道路行車安全,滿足汽車電子設備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頻譜資源使用情況,經研究,將24.25-26.65GHz頻段規劃用于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的使用。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的射頻要求:
(一)使用頻率: 24.25-26.65GHz;
(二)發射信號帶寬(-10dB帶寬)至少500MHz;
(三)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符合要求(詳見附件1);
(四)窄帶雜散輻射限值符合相關要求(詳見附件2)。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對有關射電天文業務保護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北京密云天文臺、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天文臺、上海佘山天文臺、青海德令哈天文臺等射電天文臺址周圍5公里范圍內,禁止使用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
三、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設備投入使用前需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四、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時,不得對其他無線電業務電臺產生無線電干擾,也不得對其他無線電業務電臺提出干擾保護要求。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docx
附件2:窄帶雜散輻射限值.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