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滿足移動寬帶通信的發展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我國頻譜使用情況,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工信部印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5150-5350兆赫茲頻段無線接入系統頻率使用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函〔2012〕620號),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5150-5350兆赫茲頻段無線接入系統頻率使用相關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無函〔2012〕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單位:
為滿足移動寬帶通信的發展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我國頻譜使用情況,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經研究,現規劃5150-5350兆赫茲(MHz)頻段用于無線接入系統。具體頻率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無線電通信設備主要技術指標
(一)工作頻率范圍:5150-5350MHz;
(二)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200mW;
(三)最大等效全向功率譜密度:10dBm/MHz;
(四)載頻容限:20×10-6;
(五)使用頻率上下限處的最大輻射功率:-80dBm/Hz(EIRP);
(六)雜散輻射限值(對應載波2.5倍信道帶寬以外):
-36dBm/100kHz(30-1000MHz);
-54dBm/100kHz(48.5-72.5MHz,76-118MHz,167-223MHz,470-798MHz);
-40dBm/1MHz(2400-2483.5MHz);
-33dBm/100kHz(5150-5350MHz);
-40dBm/1MHz(5470-5850MHz);
-30dBm/1MHz(其他1-40GHz)。
二、為與無線電測定等其他業務共存,工作于5250-5350MHz頻段的無線接入設備應采用發射功率控制(TPC)及動態頻率選擇(DFS)干擾抑制技術。TPC范圍不小于6dB;如無TPC,則發射功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和最大功率譜密度均應降低3dB。DFS性能要求如下:
(一)DFS檢測門限:不大于-62dBm;
(二)檢測概率:不小于60%;
(三)信道可用度檢查時間:不小于60 秒;
(四)信道轉移時間:不大于10 秒;
(五)信道關閉期間發射時間:不大于1秒;
(六)禁止占用期:不小于30分鐘。
無線接入設備不可設置關閉DFS的功能選項。
三、上述頻段的無線接入系統僅限室內使用,且距離同頻段的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和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的地球站大于3km。
四、使用上述頻段的無線接入系統的電臺,不需辦理無線電臺執照手續。
五、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