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無線電技術發展趨勢,深入貫徹“放管服”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2019年第52號公告,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設備)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進行了規范。
該公告充分考慮頻率使用現狀、系統間干擾共存要求、應用發展需要等因素,在廣泛征求了各行業、各部門的意見,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后發布。公告對原有微功率設備目錄進行了調整,分通用微功率設備、通用無線遙控設備、無線傳聲器、民用計量儀表、生物醫學遙測和醫療植入及相關配套設備、2.4GHz頻段數字無繩電話機、工業用無線遙控設備、模型無線電遙控設備等八類,對微功率設備范疇進行了明確,并對微功率設備的頻率、臺站和設備管理要求,干擾處理原則,使用要求和技術指標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 第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為促進各類無線電業務和應用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設備)的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見附件)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二、微功率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如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三、使用微功率設備必須承受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規定的工業、科學及醫療(ISM)應用頻段內使用微功率設備,還應當承受ISM應用設備產生的射頻能量的干擾。微功率設備受到干擾時不受法律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四、微功率設備的調整或控制裝置應僅限于在技術要求規定的技術指標范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設備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擴大發射頻率范圍、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發射天線。
五、在航空器內和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劃設的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地球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軍民用無線電臺(站)、機場等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微功率設備,應當遵守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航空和軍事管制區使用模型無線電遙控設備。
六、微功率設備應當在其產品使用說明(含電子顯示的說明書)中注明以下內容: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的具體條款和使用場景,采用的天線類型和性能,控制、調整及開關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或使用條件、擴大發射頻率范圍、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發射天線;
(三)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保護;
(四)應當承受輻射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及醫療(ISM)應用設備的干擾或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干擾;
(五)如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在航空器內和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劃設的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地球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軍民用無線電臺(站)、機場等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微功率設備,應當遵守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七)禁止在以機場跑道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000米的區域內使用各類模型遙控器;
(八)微功率設備使用時溫度和電壓的環境條件。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或者進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423號)規定的電子吊秤無線傳輸專用設備、230MHz頻段無線數據傳送設備、230MHz頻段起重機或傳送機械專用無線遙控設備,以及《關于無線汽車防盜報警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信無函〔2006〕61號)規定的410MHz頻段汽車報警器等微功率設備。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或者進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關于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423號)規定的民用計量儀表、模擬式無繩電話機和698-787MHz頻段的微功率設備。
符合原規定已合法使用的上述微功率設備可用到報廢為止。
八、發現涉及違法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微功率設備行為的,可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遇有國家重大任務或進行無線電管制時,微功率設備的使用應遵守國家重大任務期間發布的無線電管理規定,或服從有關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公告實施前已獲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微功率設備,在型號核準證有效期內可標注型號核準代碼。此前發布的微功率設備有關文件,凡與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讀
為促進各類無線電業務和應用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設備)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2019年第52號公告,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什么是微功率設備,它的應用有什么特點?
答: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相關決議和建議書,微功率設備具有發射功率小、傳輸距離短、設備數量多等特點,一般是指提供單向或雙向通信,且對其他無線電設備僅具有較低干擾可能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多數情況下微功率設備與相關頻段內的無線電業務能夠共用頻率,并遵循不對其他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保護要求的使用原則。
我國微功率設備管理的歷史情況?
答:我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對微功率設備實施系統管理。1998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號),并隨文印發了12類微功率設備及其技術要求,明確了微功率設備的范疇。2005年,原信息產業部修訂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修訂發布了通用微功率設備、通用無線遙控設備等14類微功率設備及其技術要求,規定微功率設備無需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臺站執照,但應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為什么要制定該公告?
答: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發布,明確國家規定的微功率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條例》,規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需要明確微功率設備范疇,劃清管理邊界。此外,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新應用和新技術,一些技術逐步退出“歷史舞臺”,原有微功率設備管理的文件的部分條款也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因此,需要對微功率設備的管理文件進行修訂。
公告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啟動了微功率設備研究工作,主要過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對以往發布的微功率設備管理相關文件進行了系統梳理,結合微功率設備的新應用與新技術,形成公告初稿。明確微功率設備范疇,規范微功率設備的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的管理與技術要求。
二是廣泛聽取意見。考慮到微功率設備應用范圍廣、涉及領域多,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先后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同時,還征求了國務院相關部委、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并對上述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逐條分析,與產業界進行了多輪次溝通和協調。
三是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論證和專家咨詢。對于涉及的重點問題、重點頻段,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測試論證工作,為公告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撐。2019年6月,在北京組織召開了專家咨詢會,根據專家意見和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確了微功率設備相關管理要求,規范了微功率設備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的各個環節,并明確了微功率設備的范疇和管理邊界。
一、公告正文共10條內容,包括微功率設備的范疇,頻率、臺站和設備管理要求,干擾處理原則,特殊場景使用要求,產品說明內容,部分設備使用過渡措施等。
二、公告附件中明確了最新的微功率設備種類。包括通用微功率設備、通用無線遙控設備、無線傳聲器等八類,并對其工作頻段、發射功率、工作帶寬等射頻技術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公告中將原明確參照或者按照微功率設備管理的部分設備從微功率設備中移出,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規定。
我國指定用于工業、科學及醫療(產生射頻能量,以下簡稱ISM)應用的頻段有哪些?與其他國家或者區域有何不同?
答: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中腳注5.138和5.150,6765-6795kHz(中心頻率6780kHz)、61-61.5GHz(中心頻率61.25GHz)、122-123GHz(中心頻率122.5GHz)、244-246GHz(中心頻率245GHz)頻段用于ISM應用,但其使用須經無線電主管部門給予特別批準;13553-13567kHz(中心頻率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頻率27120kHz)、40.66-40.7MHz(中心頻率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頻率2450MHz)、5725-5875MHz(中心頻率5800MHz)、24-24.25GHz(中心頻率24.125GHz)頻段也用于ISM應用,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由于這些ISM應用產生的有害干擾。
國際上,433.05-434.79MHz(中心頻率433.92MHz)頻段是國際電聯第一區部分歐洲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902-928MHz(中心頻率915MHz)頻段是美國等國際電聯劃分的第二區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與歐美相比,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100MHz-1GHz頻段中沒有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上述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也劃分給了無線電業務使用,不論是ISM應用還是符合劃分的無線電業務,都可以使用上述頻段,但均要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在我國允許微功率設備使用的頻段主要有哪些?
答:國際上,微功率設備使用的頻段均與無線電業務或ISM應用的頻段共用,國際電信聯盟并沒有給微功率設備指定專用、獨占的頻率。
在我國,允許微功率設備使用的頻段亦是如此,一是共用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在這些頻段內ISM應用可能對其他無線電應用產生有害干擾,在大部分ISM頻段允許微功率設備在滿足規定技術條件下共用。二是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考慮到微功率設備發射功率小、傳輸距離短,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使用實際情況,在對同一頻段內依法已經開展或將來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的前提下,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微功率設備可使用部分非ISM應用的頻段,即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