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滿足各行業、各部門對微波通信系統的使用需求,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促進微波通信產業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并編寫了起草說明(見附件2)。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2月28日前反饋意見。
聯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聯系電話:010-68206238/010-68206220(傳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
附件1: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微波通信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結合微波通信頻率使用現狀,經研究,現對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進行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頻率范圍】調整后微波通信系統可使用頻段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射頻波道配置方案詳見附1。
二、【頻率許可】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服務范圍涉及三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跨國境(界)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服務范圍涉及相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其中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商另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分別實施。服務范圍僅涉及單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三、【頻率使用率要求】使用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其頻率使用率要求為頻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時間占用度不得低于60%。
四、【臺站許可】設置、使用微波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由微波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五、【設備管理】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詳見附2。
六、【頻率協調】微波站設置、使用單位應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按有關規定主動發起與微波通信涉及地域范圍內同頻及鄰頻衛星地球站等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協調(涉及與空間無線電業務協調的微波通信頻率見附3),必要時相關單位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協助開展干擾協調的請求。完成相關協調后,由國家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七、【邊境協調】在邊境地區使用微波通信系統頻率,設置、使用微波站,應當遵守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雙多邊協議,并按照《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開展頻率協調,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應按要求履行國際電信聯盟通知登記程序。
八、【過渡管理】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申請。已獲許可但與本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站可使用至設備報廢為止。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
九、【軍地協調】涉及與軍事系統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協調、干擾保護等事項,按照軍地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1. 微波通信系統射頻波道配置方案
2. 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
3. 涉及與空間無線電業務協調的微波通信系統頻率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2年1月24日
(聯系電話:010-68206238)
附件2:
關于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的說明
為進一步滿足各行業、各部門對微波通信系統的使用需求,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促進微波通信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相關要求,結合微波通信頻率使用實際,我局組織開展了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工作,形成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情況
微波通信系統因其良好的數據傳輸性能,在我國廣電、電力、水利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部門和行業有著廣泛應用。自1996年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先后發布了《關于發布<設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臺站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無管〔1996〕19號)、《關于調整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無〔2000〕705號)和《關于發布7GHz頻段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及射頻波道配置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08〕353號)等文件,明確了1.5-23GHz頻段微波通信系統的波道配置,規范了微波通信系統的頻率使用和臺站管理相關工作。
隨著無線電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國現行的微波通信系統頻率規劃已無法滿足實際的頻率使用需求,主要存在以下情況:
一是在部分微波頻段已規劃或擬規劃新的無線電業務,亟需對相關微波頻段進行調整。在7GHz以下微波頻段,我國規劃了無人機下行信息傳輸、衛星廣播、衛星移動、衛星固定及5G公眾移動通信等新的無線電業務和應用,此外我國正在研究將6-7GHz頻段規劃用于未來移動通信系統;在14GHz和18GHz頻段,參照國際電信聯盟有關決議,我國擬將其調整為衛星動中通業務。
二是相關頻段微波通信應用呈縮減趨勢,為相關微波頻段調整提供了條件。從相關頻段微波站數量看,目前全國7GHz以下頻段、14GHz和18GHz頻段在用微波站較少,并呈逐年萎縮態勢。
三是現行的微波頻率規劃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大容量傳輸需求。一方面,隨著5G的大規模部署,微波回傳網絡需要的承載帶寬及傳輸容量大幅增長,對100MHz以上的大波道帶寬需求迫切。但我國現行的微波通信系統波道配置方案中,僅在18GHz和23GHz頻段配置了100MHz以上的波道帶寬。根據調研情況,微波通信系統設備生產制造企業和使用單位普遍反映希望在18GHz以下頻段中增加56MHz、112MHz等大帶寬波道配置方案。另一方面,E波段(71-76GHz/81-86GHz頻段)微波通信技術日漸成熟,全球已有86個國家將E波段規劃用于微波大容量回傳業務,而我國現行的微波通信系統頻率規劃尚未涉及該頻段,明顯滯后于微波通信產業的發展態勢。
四是微波頻率使用的許可權限需進一步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范圍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在實際的應用場景中,微波通信鏈路跨省情況較為普遍,但對于跨省微波通信系統的頻率使用許可主體等事宜,在現行的政策文件中尚未有明確規定。
二、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的考慮
經過前期調研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結合微波頻率使用、管理及微波通信產業情況,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的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廢止7GHz以下大部分頻段微波頻率規劃,僅保留4500-4800MHz頻段。二是廢止14GHz頻段和18GHz頻段微波頻率規劃,將上述兩頻段調整用于其他無線電業務。三是新增E波段微波頻率使用規劃。四是優化調整8/11/15/23GHz頻段波道配置方案,具體為:在8GHz(7725-8500MHz)頻段中,對標國際規范擴展波道帶寬,增加28MHz和59.3MHz波道帶寬配置;在11GHz頻段(10.7-11.7GHz)中,將我國現行的20MHz/40MHz波道帶寬配置調整為國際主流的28MHz/56MHz(即基本頻率間隔3.5MHz的整數倍),同時進一步擴展最大波道帶寬,增加112MHz波道帶寬配置;在15GHz頻段中,繼續擴展波道帶寬,增加56MHz/112MHz波道帶寬配置;在23GHz(21.2-23.6GHz)頻段中,刪減3.5/7/14MHz等小帶寬波道配置方案,引導用戶充分使用大帶寬微波頻率資源。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微波通信系統可使用的頻率范圍和射頻波道配置方案。二是明確了國家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頻率使用許可的權限。三是明確了微波頻率使用率要求。四是明確了實施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的主體為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五是明確了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六是明確了涉及與邊境(界)地區有關國家(地區)雙邊協調、與空間無線電業務協調及軍地協調的有關工作要求。七是提出了微波頻率規劃過渡期內的有關工作要求。